司法院院字第1331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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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4年10月26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2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126、229 條 ( 19.12.26 ) |
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係指與利息等同性質之債權而言,故其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內稱給付有確定期限之債權,乃為普通債權定有期限者之一種,二者性質迥不相同(參照院字第一二二二號解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