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1347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346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347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4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45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所询情形,应自第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刑期,但须注意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