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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49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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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4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34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35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2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56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受理选举诉讼之司法机关,如果其执行审判职务者确犯刑法上之渎职罪,当事人自可依法向该管官署告发。

  (二)关于选举诉讼或关于选举犯罪之判决确定后,如果具备法定再审条件,自得依民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,提起再审之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