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1号解释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137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7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7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1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6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( 24.01.01 ) |
刑法第二六六条第一项所谓公共场所,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不以法令所容许者为限,如供赌博用之花会场、轮盘赌场等,亦仍属于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赌博花会之人,虽不亲自赴场,而由跑风者转送押赌,但既系基于自己犯罪之意思,即应依照正犯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