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1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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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4年11月3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6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 條 ( 24.01.01 ) |
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所謂公共場所,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不以法令所容許者為限,如供賭博用之花會場、輪盤賭場等,亦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賭博花會之人,雖不親自赴場,而由跑風者轉送押賭,但既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,即應依照正犯處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