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8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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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7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37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37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2月1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1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区教育会会员,丧失教育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规定资格时,依同法第十八条,既应退会,此后教育会召集会员大会,自无须再行通知其出席,但该会员对丧失资格之事由如有争执,而会员大会如欲将其除名,应依同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人数解决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