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8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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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77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378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379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4年12月19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1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區教育會會員,喪失教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資格時,依同法第十八條,既應退會,此後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,自無須再行通知其出席,但該會員對喪失資格之事由如有爭執,而會員大會如欲將其除名,應依同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人數解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