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78號解釋
外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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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37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4年12月19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1 頁 | |
區教育會會員,喪失教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資格時,依同法第十八條,既應退會,此後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,自無須再行通知其出席,但該會員對喪失資格之事由如有爭執,而會員大會如欲將其除名,應依同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人數解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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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4年12月19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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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教育會會員,喪失教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資格時,依同法第十八條,既應退會,此後教育會召集會員大會,自無須再行通知其出席,但該會員對喪失資格之事由如有爭執,而會員大會如欲將其除名,應依同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人數解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