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22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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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2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2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2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1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8 页

相关法条:票据法 第 121、123 条 ( 18.10.30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票据载明祈付即期洋若干元之字样,即足以证明支票之性质者,虽未记明支票二字,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,应认有支票之效力。

  (二)钱庄亦系银钱业,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自得为支票之付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