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22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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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5年2月1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8 頁 | |
相關法條:票據法 第 121、123 條 ( 18.10.30 ) |
(一)票據載明祈付即期洋若干元之字樣,即足以證明支票之性質者,雖未記明支票二字,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應認有支票之效力。
(二)錢莊亦係銀錢業,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,自得為支票之付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