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33号解释
外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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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4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 | |
(一)公司之盈馀,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之意旨,自非弥补损失后,不得提出公积金。
(二)提出公积金既应在弥补损失之后,则公积金之提出,当然以弥补损失后之馀额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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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2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 | |
(一)公司之盈馀,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之意旨,自非弥补损失后,不得提出公积金。
(二)提出公积金既应在弥补损失之后,则公积金之提出,当然以弥补损失后之馀额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