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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3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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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3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3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2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公司之盈馀,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之意旨,自非弥补损失后,不得提出公积金。

  (二)提出公积金既应在弥补损失之后,则公积金之提出,当然以弥补损失后之馀额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