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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3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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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433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434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2月22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8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(一)公司之盈餘,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,自非彌補損失後,不得提出公積金。

  (二)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,則公積金之提出,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