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12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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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51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1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1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6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应经法院调解之事件,如系以书状声请者,应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缴纳声请费用,并应依司法状纸规则第二条、第三条,用民事诉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