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61号解释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166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6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6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4月3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5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75 条 ( 24.02.01 ) |
院字第一三六九号解释,所谓第三审法院非法律上之判断,更审法院不受拘束者,乃指不受发还意旨之拘束,非谓第三审之判决根本无效,来问情形,原第二审判决既因废弃之结果不复存在,则更审法院自应仍依第二审程序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