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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61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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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6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6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6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4月3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15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75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院字第一三六九号解释,所谓第三审法院非法律上之判断,更审法院不受拘束者,乃指不受发还意旨之拘束,非谓第三审之判决根本无效,来问情形,原第二审判决既因废弃之结果不复存在,则更审法院自应仍依第二审程序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