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61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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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62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4月3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5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 ( 24.02.01 ) |
院字第一三六九號解釋,所謂第三審法院非法律上之判斷,更審法院不受拘束者,乃指不受發還意旨之拘束,非謂第三審之判決根本無效,來問情形,原第二審判決既因廢棄之結果不復存在,則更審法院自應仍依第二審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