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1715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71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1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1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4月1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5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社员如明知其事为犯罪,而请求社团法人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责任意思及责任能力,而实施其所请求之行为,该社员即应成立教唆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