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5号解释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14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15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16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4月19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5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( 24.01.01 ) |
社员如明知其事为犯罪,而请求社团法人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责任意思及责任能力,而实施其所请求之行为,该社员即应成立教唆犯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14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15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16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4月19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5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( 24.01.01 ) |
社员如明知其事为犯罪,而请求社团法人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责任意思及责任能力,而实施其所请求之行为,该社员即应成立教唆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