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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15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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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14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15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16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19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5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社員如明知其事為犯罪,而請求社團法人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責任意思及責任能力,而實施其所請求之行為,該社員即應成立教唆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