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5號解釋
外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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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16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19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5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 ( 24.01.01 ) |
社員如明知其事為犯罪,而請求社團法人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責任意思及責任能力,而實施其所請求之行為,該社員即應成立教唆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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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4月19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5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 ( 24.01.01 ) |
社員如明知其事為犯罪,而請求社團法人為之,法人之代表人如有責任意思及責任能力,而實施其所請求之行為,該社員即應成立教唆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