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0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3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3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4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8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甲因与乙争土地挟仇,聚众持械抢劫乙家财物,并放火烧毁房屋,伤害二人以上,自系触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、第六、第七各款之罪,依同办法第九条规定,应归军事机关审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