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0號解釋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6月4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8 頁 | |
甲因與乙爭土地挾仇,聚眾持械搶劫乙家財物,并放火燒燬房屋,傷害二人以上,自係觸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、第六、第七各款之罪,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,應歸軍事機關審判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6月4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8 頁 | |
甲因與乙爭土地挾仇,聚眾持械搶劫乙家財物,并放火燒燬房屋,傷害二人以上,自係觸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、第六、第七各款之罪,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,應歸軍事機關審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