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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31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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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3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3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3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4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同业公会主席,虽曾判处有期徒刑,嗣经假释出狱,尚未期满,如无商会法第十三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,又未经同法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之议决,将其除名,自不能否认其会员代表出席之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