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46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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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4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4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1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8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邮局信差,系邮政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之邮政人员,并系刑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公务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