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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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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51号解释
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5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
→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教唆或帮助避免兵役,应适用
刑法
第十一条前段、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,依
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
各本条之规定论科。
分类
:
75%
中华民国27年7月司法院院字解释
1938年7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