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1752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75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5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2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教唆或帮助避免兵役,应适用刑法第十一条前段、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,依违反兵役法治罪条例各本条之规定论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