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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51號解釋
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52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53號解釋
→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27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2 頁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教唆或幫助避免兵役,應適用
刑法
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,依
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
各本條之規定論科。
分類
:
75%
中華民國27年7月司法院院字解釋
1938年7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