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1754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753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54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55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4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26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纯系民事关系事件,具状人误用刑事诉状,提起自诉,其后声明系误递或误用刑事诉状者,应将原状迳送民庭,毋庸谕知不受理之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