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54號解釋
外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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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55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2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4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6 條 ( 24.01.01 ) |
純係民事關係事件,具狀人誤用刑事訴狀,提起自訴,其後聲明係誤遞或誤用刑事訴狀者,應將原狀逕送民庭,毋庸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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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7月2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4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26 條 ( 24.01.01 ) |
純係民事關係事件,具狀人誤用刑事訴狀,提起自訴,其後聲明係誤遞或誤用刑事訴狀者,應將原狀逕送民庭,毋庸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