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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90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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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8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9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9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0月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4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1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兼军法官之县长,对于教唆保安队兵结伙抢劫之犯妇,及实行抢劫之保安队兵,未经呈报核准即行枪毙,应成立刑法上之杀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