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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90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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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89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790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791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5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4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兼軍法官之縣長,對於教唆保安隊兵結夥搶劫之犯婦,及實行搶劫之保安隊兵,未經呈報核准即行鎗斃,應成立刑法上之殺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