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90號解釋
外觀
←司法院院字第178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4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( 24.01.01 ) |
兼軍法官之縣長,對於教唆保安隊兵結夥搶劫之犯婦,及實行搶劫之保安隊兵,未經呈報核准即行鎗斃,應成立刑法上之殺人罪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89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90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91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0月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4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( 24.01.01 ) |
兼軍法官之縣長,對於教唆保安隊兵結夥搶劫之犯婦,及實行搶劫之保安隊兵,未經呈報核准即行鎗斃,應成立刑法上之殺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