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8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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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0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0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0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11月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3 页
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25 条 ( 24.11.23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注册之商标,已依商标法第二十五条,于呈请时就该法施行细则内,仅指定其商标使用于某类中之一种商品,则其专用权,当然不及于全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