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08號解釋
外觀
←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08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1月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3 頁 | |
相關法條:商標法 第 25 條 ( 24.11.23 ) |
註冊之商標,已依商標法第二十五條,於呈請時就該法施行細則內,僅指定其商標使用於某類中之一種商品,則其專用權,當然不及於全類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808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11月7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3 頁 | |
相關法條:商標法 第 25 條 ( 24.11.23 ) |
註冊之商標,已依商標法第二十五條,於呈請時就該法施行細則內,僅指定其商標使用於某類中之一種商品,則其專用權,當然不及於全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