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845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84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4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4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2月1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74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商业同业公会会员之代表,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规定,既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,则其所代表之会员,亦当然受此限制。至中华民国人民,因经理或代理外籍轮汽船,而自行设立之公司、行号,如无外人资本,自得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