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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45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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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44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845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8年2月13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4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代表,依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十四條規定,既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,則其所代表之會員,亦當然受此限制。至中華民國人民,因經理或代理外籍輪汽船,而自行設立之公司、行號,如無外人資本,自得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