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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95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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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89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89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89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8年7月1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6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款所谓啸聚山泽抗拒官兵,系指有组织之盗匪,啸聚于山岭或水泽间,遇有官兵查缉时,凭借险阻,实施抗拒者而言。

  (一)啸聚不限于盘据,毋须有固定区域及结寨情事。

  (二)啸聚祇须多众集合,不限于一定之人数。

  (三)啸聚并不以有所标榜,藉资号召为要件。

  (四)啸聚之处,不限于山泽兼有,又既以抗拒官兵,为构成要件之一,则泽字涵养,当然指江、河、湖、海足资凭借者而言,其较小之沟、渎、池、沼等均不在内。

  (五)保卫团及义勇壮丁队,如系奉行法令查缉盗匪,即合于该条款之官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