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95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9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9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2月2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65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,称公务员者谓职官、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议员,至于律师不能包括在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