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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999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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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99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99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0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5月1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11 页

相关法条:农会法 第 16、17 条 ( 26.05.2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县市以下各级农会所设之干事长、副干事长、干事、按诸立法本旨,副干事长应协助干事长处理会务,干事应受干事长之指挥处理会务,毋庸组织干事会举行会议。至省农会所设之理事、监事,与县市以下各级农会所设干事、副干事长、干事性质不同,自有分别组织理事会、监事会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