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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03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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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0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0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0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5月21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15 页

相关法条:强制执行法 第 95 条 ( 29.01.19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五条所谓未拍定之不动产,如债权人不愿承受,应命强制管理,在管理中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声请,得另行估价拍卖,另行估价拍卖时,如该不动产之时价确已高涨者,自得将原定拍卖最低价额,酌予增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