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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03號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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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02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2003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2004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9年5月21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15 頁

相關法條:強制執行法 第 95 條 ( 29.01.19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所謂未拍定之不動產,如債權人不願承受,應命強制管理,在管理中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,得另行估價拍賣,另行估價拍賣時,如該不動產之時價確已高漲者,自得將原定拍賣最低價額,酌予增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