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2028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202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2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2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6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凡为维持一家生活直接经营耕作者,虽非自任耕作,亦不失为土地法所称之自耕,在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三条规定甚明,但所谓维持一家生活,专指自然人而言,故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,惟耕地之出租人为自然人时,始可适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