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31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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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8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19、423 条 ( 24.02.01 ) |
依民事诉讼第四百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视为调解时已起诉者,既经诉讼费用暂行规则第二十条定明,仍依同规则第二条、第十二条征收裁判费,则在此项应征之裁判费数额内,不得扣除声请调解所征收之裁判费,至为明显,其调解不成立后起诉者,不许扣除,尤不待言。至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,不过将调解程序之费用,并入诉讼费用定其负担,不得据以扣除裁判费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