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司法院院字第2029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2030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2031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9年7月3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7 頁
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、53 條 ( 24.01.01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(一)事前同謀,事後分贓,並於實施犯罪之際,擔任在外把風,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,即應認為共同正犯。

  (二)一罪已經裁判尚未確定,又另犯一罪,應僅就另犯之罪科處,俟各裁判確定後,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,及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