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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30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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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2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3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3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7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、53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事前同谋,事后分赃,并于实施犯罪之际,担任在外把风,显系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,即应认为共同正犯。

  (二)一罪已经裁判尚未确定,又另犯一罪,应仅就另犯之罪科处,俟各裁判确定后,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,及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