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30号解释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202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203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203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7月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7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、53 条 ( 24.01.01 ) |
(一)事前同谋,事后分赃,并于实施犯罪之际,担任在外把风,显系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,即应认为共同正犯。
(二)一罪已经裁判尚未确定,又另犯一罪,应仅就另犯之罪科处,俟各裁判确定后,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,及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