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31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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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9年7月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8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19、423 條 ( 24.02.01 ) |
依民事訴訟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調解時已起訴者,既經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二十條定明,仍依同規則第二條、第十二條徵收裁判費,則在此項應徵之裁判費數額內,不得扣除聲請調解所徵收之裁判費,至為明顯,其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,不許扣除,尤不待言。至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三條之規定,不過將調解程序之費用,併入訴訟費用定其負擔,不得據以扣除裁判費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