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87号解释
外观
←司法院院字第208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208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208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11月2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9 页 | |
某甲将京赣铁路已拆去电线之电杆木窃锯为柴,系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罪,依非常时期保护国有电报电话杆线及惩治盗犯规则第九条甲项,应归军法机关审判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208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208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208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11月20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9 页 | |
某甲将京赣铁路已拆去电线之电杆木窃锯为柴,系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罪,依非常时期保护国有电报电话杆线及惩治盗犯规则第九条甲项,应归军法机关审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