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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87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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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86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87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88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11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某甲将京赣铁路已拆去电线之电杆木窃锯为柴,系犯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罪,依非常时期保护国有电报电话杆线及惩治盗犯规则第九条甲项,应归军法机关审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