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091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209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9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9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11月21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2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牵连犯中之一罪,为应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之特别犯者,不问罪名轻重,均归军法审判原请示第一点,以乙说为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