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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93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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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09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09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09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9年11月21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84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3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本夫甲因其妻乙向与某丙有奸怀恨,适于野外撞见乙丙在山墈下密谈,遂触发旧忿,将丙杀害,不能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