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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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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1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1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19年1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76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司法公署之科刑判决未依定式作成判决书,其审判时亦未作成笔录者,自属违法,当事人对于此种判决提起上诉后,第二审法院应撤销之自为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