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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131号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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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213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13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13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30年2月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20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76 条 ( 19.12.26 )
     民事诉讼法 第 181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,在抗战以前数年出外从戎,久已生死不明者,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,他方自得解除婚约,至关于婚约之诉讼,当事人一造于战时服兵役者,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,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命在障碍消灭以前,中止诉讼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