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2175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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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30年4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8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926 条 ( 19.12.26 ) |
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三条虽规定不许告赎之典产,仍准原业主向典主告找作绝,但自民法物权编施行后,此项规定已失其效力,民法物权编仅于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,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,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,取得典物所有权,若典产已因经过法定回赎期间,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,该典权即不复存续,出典人自无援用同条告找之馀地,此外既无不许回赎之典产,尚得告找之规定,则该典权虽系民法物权编施行前所设定,亦不得于民法物权编施行后再行告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