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內容

司法院院字第2175號解釋

維基文庫,自由的圖書館
司法院院字第2174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2175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2176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30年4月12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68 頁

相關法條:民法 第 926 條 ( 19.12.26 )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雖規定不許告贖之典產,仍准原業主向典主告找作絕,但自民法物權編施行後,此項規定已失其效力,民法物權編僅於第九百二十六條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,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,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,取得典物所有權,若典產已因經過法定回贖期間,而由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,該典權即不復存續,出典人自無援用同條告找之餘地,此外既無不許回贖之典產,尚得告找之規定,則該典權雖係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所設定,亦不得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再行告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