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转到内容

司法院院字第2235号解释

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司法院院字第223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223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223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30年9月2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0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(附录)第 8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873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抵押权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,系属非讼事件,业经院字第一五五六号解释在案,关于此项声请之裁定,是否得为抗告,现在非讼事件程序法未经颁行,尚无明文可据,惟按诸法理应许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抗告,此项裁定,仅依非讼事件程序之法理审查强制执行之许可与否,抗告法院之裁定,亦仅从程序上审查原裁定之当否,均无确定实体上法律关系存否之性质,故此项裁定,于债权及抵押权之存否既无判力,当事人仍得起诉请求确认。